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海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适用于出口加干区实际进出境货物(简称“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八出口加工区与国内其他地区之间的非实际进出境货物(简。称“加工区进出区货物”)以及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弢r /> 之间的企业结转(调拨)货物(简称“加工区结转(调拨)货物”)。对‘‘bⅡ工区进出区货物”,区外企业除填制<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外,还应同时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申报。 .<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的填制,除个别栏目外,基本上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相同。,(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上个别栏目应当按以下规定填制:
1.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对“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对“加工区进出区货物”,填报本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对同‘出口加工区内结转(调拨)货物,填报本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对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结转(调拨)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
2.备案号:对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对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对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维修、测试、检验、展览及暂时进出口货物运往区外,不需填报备案号。 ·
3.运输方式:对“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填报规定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同;对“加工区进出区货物”,填报“Z”;对“加工区结转(调拨)货物”,填报“9”。
4.运输工具名称:对“力tiT-区进出区货物”和“加工区结转(调拨)货物”,应当先办理进口报关(备案)手续,并在出口备案清单(报关单)本栏目内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 X(关区代码)X X X X X X X X X(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三)过境货物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是指由过境货物经营人向海关递交的申请过境货物进境和出境的法律文书,是海关依法监管过境货物进境和复运出境的重要凭证(简称<过境货物报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过境货物进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填制<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4份,随附运输单证、商业单证以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将两份报关单制作关封,并在关封和运单上分别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一并交经营人。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
(四)进出境快件报关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我国的快件可分为以下4类:
1.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2,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
3.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
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
4.D类:前3类以外的物品。
进出境快件报关单按照以下的规定使用:
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上述报关单,随附总运单出口报关手续。分运单,以及海关需要的发票或其他有关单证办理进
4.D类快件应当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
5.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申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l)方式的报关。通过(EDl)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目前,海关对A类快件和B类快件可以接受(EDl)报关方式。 .
6.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专差快件,按照上述快件进出境的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五)暂准进口单证册
<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
目前我国只加入了展览晶暂准进口使用(ATA单证册)的有关国际公约,因此,我国海关目前只接受属于展览晶范围的
(六)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的申请办理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通关手续的报关单证。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其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直转的进口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填报录入转
关申报数据,递交<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在启运地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进出境报关单(证)的法律效力
<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浼br /> 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和有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进出境报关单(证)是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情况,申请海关审查、放行货物的必要法律文书。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情况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既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进出口货物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凭证。因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公布的填制规范,填报与货物有关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报关单(证)各项内容,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进出口货物报关-e-及-t-,他进出境报关-e-(证)填制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当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选用报关员并对本单位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报关员应“完整准确地填制报关单”;“递交合法齐全有效的报关单证”,不按规定填写报关单将暂停或取消报关员的报关资格。
为了有效地提高报关单填报质量,海关对因报关单填报不实,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而仅影响统计数据准确的行为,规定了罚款或停止报关员报关资格的处罚措施。
(一)填报的价格与实际不符,处以两者差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二)填报其他统计项目违反规定,按照其商品的到(离)岸价格计算,处以1%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报关单上的统计项目填报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乱涂乱改的:对收取工缴费的来料加工装配成品出口,未分别填报原料费和加工费的;对于不同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或不同产、销国别(地区)的货物,未分别填报的实行集中报关的企业,对不同产、销国别(地区),未分别汇总填制报关单的;
5.报关员对海关的查询未按期作出答复,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动,未及时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从而影响 海关实施统计的;
6.其他填制统计项目不符合海关要求的。
(四)统计项目填报不实,当事入主动纠正或经海关指出后积极采取措施改正的,从轻或免于处罚;拒绝改正填报差错或经海关多次处罚仍不能如实填报的,除从重处罚外,海关可视情节暂停其报关资格和吊销有关报关员的报关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