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及快递禁止限运规则,中国海关出口禁止物品,限制进口物品
一、 中国海关禁限进出口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中国邮政局禁运品规定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更多规定请参考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 。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试行)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及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三、 EMS禁止寄递的物品 1.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 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3. 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 4. 各种货币; 5.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 容易腐烂的物品; 7. 活的动物(包装能确保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8.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9. 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四、 国际物流禁运品 (一)快递禁运品: 1、难以估算价值的有价证券及易丢失的贵重物品,如:提货单、核销单、护照、配额证、许可证、执照、私人证件、汇票、发票、本国或外国货币(现金)、金银饰物、人造首饰、手机。 2、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3、各类烈性毒药、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砒霜、鸦片、吗啡、可卡因、海洛英、大麻等。 4、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仿真武器等。 5、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激光视盘(VCD、DVD、LD)、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6、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7、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 8、难以辨认成分的白色粉末。 9、私人信函等。 (二)航空禁运品: 1、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 主要有以下几类: A、爆炸品:如烟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B、气体: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无排放装置,不能再充气的)、救生器(可自动膨胀的)等; C、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等; D、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等;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 F、毒性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催泪弹等; G、放射性物质; H、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 I、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 2、任何药品。 3、其它航空禁运品,如:粉末状物品 (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榴莲、带气火机、涉及“武器”和“枪支”概念的任何货品(含玩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