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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特快专递邮快件价值万元丢失 邮寄方无奈撤诉 |
来源:文捷快递 发布者:文捷快递 发布间:2011-11-30 10:46:17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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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特快专递邮快件价值万元丢失 邮寄方无奈撤诉
特快专递价值万元的物品,不料在寄送途中丢失,邮局却只愿意赔偿邮资的3倍。2011年8月,平安药店因一起邮寄服务将江西某速递公司告上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庭。
2011年3月15日,平安药店接到黑龙江老客户杨某订购某药品的订单,便通过江西某速递公司将一价值1万元的药品特快专递至黑龙江,所寄物品重量为1.848千克,邮资50元。多日后,平安药店得知收件人杨某并未收到邮件,于是填写邮政查询单进行查询。由于杨某预付的7920元药款已到平安药店药店账户,平安药店故将同种货物再次补寄给杨某,并收取药品尾款。
2011年4月20日,速递公司证实该邮件确已丢失。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平安药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赔偿邮寄的价值1万元的遗失物品,并退还邮寄费50元。
被告速递公司辩称,原告交寄的邮件未按规定进行保价,而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使用须知中第7条已经作出“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最高不超过所付资费的三倍”的规定。
东湖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该法第五章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而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快件则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快件的损失赔偿不适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邮件的损失赔偿,应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原、被告对快件损失赔偿的约定主要来源于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而该详情单中的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条款中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免除了被告自身的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本案原告只对其主张的价值1万元的邮寄物品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给被告快递的邮寄物品价值1万元,即可得到法庭的支持,判决被告退还快递邮寄费,并照价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丢失物品的成本价值,经再三斟酌,原告无奈撤回了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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