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查验/检查的方法
海关查验的方法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进出境货物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什么情形下可以复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径行开验:
①报关单位不在场,但须有见证人在场(仓库管理人员等),并在报告上签字。
②可以径行开验的情形(考点)
A、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B、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设备查验是指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
一、彻底检查检查,既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货物申报单详细核对。
二、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抽查,必须卸货。卸货程度和开箱(包)比例以能够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查验指令的要求为准。
三、外型检验,对货物的包装、标记、商标等进行验核。外型查验只能适用于大型机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运、移动。此外,海关还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配合查验,如,地磅和X光机等查验设施和设备。
海关查验部门自查验受理起,到实施查验结束、反馈查验结果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出口货物应于查验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查验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走违规等事情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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