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了解邮件损失赔偿责任范围
《邮政法》第45条对邮件损失赔偿责任范围作出了区别适用的规定,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的有关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邮政法》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仅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的损失赔偿;特快专递邮件以及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邮件的损失赔偿要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邮政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 (http://www.wjexpress.com )
平常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范围。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邮政法》第46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选择、平常邮件的业务特点以及国际惯例所作出的制度安排;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平常邮件的损失是由于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邮政企业要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价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范围。保价邮件,是指寄件人按规定交付保价费,邮政企业对该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不符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邮件。《邮政法》第47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这一规定确立了保价邮件的约定赔偿规则。即《邮政法》允许用户以保价形式与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额进行事先约定。在保价情况下,一旦发生邮件损失,邮政企业将以双方的保价约定为依据对用户进行赔偿。即: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保价额赔偿;因部分损毁或内件短少造成邮件价值部分丧失的,按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邮件实际价值为100元,保价额为80元,如发生丢失或全部损毁,用户获得的赔偿将为80元;如发生损毁造成邮件价值损失30元,用户获得的赔偿将为:80÷100×30=24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保价额由用户申报,并且这一申报被作为将来可能发生的邮件损失赔偿责任范围的事先约定,但用户申报邮件保价额并不是完全任意的,而是会受到邮件最高保价限额的限制。例如,《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61条规定,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未保价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范围。未保价给据邮件,包括挂号信函、挂号印刷品、包裹以及其他未保价给据邮件。如果用户不对给据邮件申报保价额并支付相应的保价费,该给据邮件就成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邮政法》第47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这一规定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未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里的实际损失,是指未保价的给据邮件自身实际价值的损失,既不包括间接损失(原因在于《合同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限制),也不包括邮政企业收取的资费。第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收取资费的三倍,超出这一限额的部分将不予赔偿。第三,由于挂号信件属于实物信息载体,无法准确衡量其自身价值,从可操作性出发,一律按照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这样就明确了未保价的给据邮件损失的法定限制赔偿责任规则,从而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赔偿实际损失的规定。
限制赔偿责任的法律控制。与1986年《邮政法》有关规定相比较,现行《邮政法》第47条对邮件损失限制赔偿责任的适用进行了必要的控制:第一,邮政企业履行必要的提请注意义务是对给据邮件损失限制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邮政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同时,《邮政法》第47条第三款规定,邮政企业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二,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是给据邮件限制赔偿责任的除外规定。《邮政法》第47条第三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即如果邮政企业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将无权援用《邮政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故意,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将造成邮件损失,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如邮政企业从业人员盗窃、抛弃邮件等。重大过失,是指过于疏忽或者极度自信导致自己没有履行应有注意义务造成邮件损失的心理状态,如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在邮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环节中,由于欠缺责任心而未严格依照法律和业务规范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所导致的邮件损失。
邮件损失赔偿责任的其他问题。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8条的规定,在给据邮件发生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情况下,邮政企业除应当依照《邮政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应当退还已收的各项费用,但保价费不予退还。另外,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之外,邮政企业还应根据用户需要和请求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例如,用户交寄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证件发生丢失的,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请求并依据有关单据出具相关证明,以协助用户到有关部门进行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