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的概念
濒危物种是指所有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生物。在我国的野生动植物管理实践中,濒危物种是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叫CITES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CITES公约签署于1973年,1975年正式生效,现有178个缔约国。公约属于国际法,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濒危物种以及产品进出国境,都必须遵守CITES的规定。CITES公约中有三个附录,详细规定了限制贸易的濒危动植物种。其中像老虎、大象、犀牛、穿山甲、羚羊角等,植物像紫檀、红豆杉、兰花、仙人掌等物种都被列入了管制的范围。
物种区分标准
区分有关物种及其制品能否进出境的标准请参考CITES附录,看中文版请访问: http://www.cites.org.cn/article/list.php?catid=20。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列入附录,生物的活体、整体或部分、制品、提取物都需要相关手续才能通关。而被列入附录I 的物种,是禁止国际商业贸易的。
海关处罚依据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海关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
海关立案查处走私的濒危物种及其制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II 的动植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案值小于10万元,判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走私案值大于10万-20万元,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大于 20万元, 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的,处以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判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判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
问:有些人煞费苦心,想尽办法夹藏或者给象牙、犀牛角等罩上一层伪装,比如有的给象牙涂上一层东西,有的给套上木头,等等,遇到这些情况海关还能查出来吗?
答:这种现象很常见,但是这些伪装手法都是没用的,我们都是100%过机检查的,只要经过X光机检查,最后都能通过检查出来。从现场查获的情况看,各种伪装方式千奇百怪,比如有的像你说的给象牙外面弄上一层巧克力或者是套上木头;有的用锡纸、复写纸包裹,以为能挡住X光机;有的将象牙塞到泥人工艺品里边;还有的将象牙手镯塞到奶粉罐里边,等等,其实都没用,因为不同物质的形状、性质、密度等都不一样,在X光下会呈现出不同的颜色、图像,专业查验人员很容易分辨。
问:我出国旅游从国外买一些象牙纪念品想回国赠送亲友也属于走私吗?
答:对,只要携带就构成犯罪。绝大部分人都知道带象牙肯定是不合法的,海关要管,要查。但是有些人可能有一种错误的想法,以为最多是罚点钱或者海关没收就完了。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这些东西只要你带了就是犯罪,就跟带毒品一样,只不过是罪轻、罪重的问题。
问:是不是只要在国外正规商店买的有发票的就都可以带回来?
答:不是的。这里要特别提请广大旅客注意,并不是他国让卖的我国就让进,在国外购买的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绝大多数都是不能带回来的,只有极少数物种在取得该国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出口许可证以及我国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后,才可以允许带回国。具体物种请登陆http://www.cites.org/eng/app/appendices.php,查阅CITES附录。从海关执法实践来看,常见的非法携带的野生动植物制品主要有:象牙、犀角、干海马、穿山甲片、虎豹狼皮张、砗磲、大凤螺、海龟标本、鳄鱼、蟒和巨蜥皮制品、玳瑁制品、沉香木片或粉,也包括熊胆、麝香、石斛、贝母、肉苁蓉、西洋参等中药材。
问:是不是只是野生的濒危动植物不让带,人工养殖的就可以?如果是的话,是不是需要在养殖场开证明?
答:只要被列入公约附录,人工繁育的个体和野生的同样受监管,都必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能携带。
问:海关查获的濒危动植物都是如何处理的?
答:海关查获的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都会依法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