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主要明确了寄递企业营业网点、分拣场所、禁寄物品暂存处(室)、安防监控室、计算机(房)、数据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输车辆等重要部位与设施,以及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在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要求。营业网点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及分拣区域全覆盖,视频显示图像质量主观评价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快递运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寄递企业应不予收寄;加强对寄递信息安全的保护,以及对在宾馆、车站、码头、马路等流动人员密集的公众区域收寄的物品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等,对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重点查验,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
广州市寄递企业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寄递企业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 寄递企业,是指提供寄递服务的邮政、快递企业及分支机构。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快递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
禁寄物品,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交寄的物品;
寄递企业的重要部位与设施:主要包括营业网点、分拣场所、禁寄物品暂存处(室)、安防监控室、计算机(房)、数据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输车辆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企业的重要部位与设施,以及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 公安、国家安全、邮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做好寄递企业内部安全的管理工作。交通、工商、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寄递企业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明确治安责任人,并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寄递企业招聘员工,应核对身份,造册登记,并积极配合公安、国家安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企业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寄递企业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影响快递时限或者涉及快件寄递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第九条寄递企业的重要部位与设施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符合安全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寄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防护标准和要求的,寄递企业应当予以更换或者改建。寄递企业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设计建设前及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应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及重要部位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有条件的应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十二条 收寄环节的安全防范要求:
(一)营业网点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及分拣区域全覆盖,视频显示图像质量主观评价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中表4.3.1-1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二)营业网点对外公开的业务受理电话,必须具有来电显示和录音功能。
(三)窗口收寄和揽收人员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规定和收寄验视内件制度(除信件外)。员工 发现快件(邮件)中有枪支、弹药、毒品、核生化物质及其他疑似禁寄物品,应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并依法向公安、国家安全、邮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报告。
(四)寄递企业应当提示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快件的重量、资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或者出示身份证明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提供凭证原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六)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快递运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寄递企业应不予收寄。
对在路边、酒店、车站等人员流动场所收寄的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寄递物品、收件人和寄件人信息。对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重点查验,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
第十三条 分拣环节的安全防范要求:
(一)分拣中心内的主要分拣场所必须有围墙或建筑物理隔断,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或门禁系统,并实行人、车分离;
(二)分拣中心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及主要操作区域全覆盖;
(三)寄递企业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安检设备对邮件、快件实施安全检查;
(四)发现疑似核、生、化、爆等危险禁寄物品后,应立即指挥员工疏散并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国家安全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禁寄物品暂存处(室)的安全防范要求:
(一)禁寄物品暂存处(室)应与其他场所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并安装防盗门窗;
(二)禁寄物品暂存处(室)的出入口应在摄像机的监控范围内;
(三)寄递企业应建立禁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禁寄物品进出暂存处(室)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妥善存处。
第十五条 快件运输车辆的安全防范要求:
(一)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输和货物运输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二)运输快件的机动车应当喷涂企业的专用标志,客服电话和标志颜色。
(三)车厢门应能关闭、外挂上锁;
第十六条寄递企业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一)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寄递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用户信息不被窃取、泄漏。
(三)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寄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寄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四)寄递企业应当按照 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寄递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五)处理寄递服务信息的计算机(房)、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应当采取病毒防护、网络攻击防范、用户身份登记、系统访问控制、信息群发限制等信息保护措施。
(六)寄递企业的信息系统应满足《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并依法将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寄递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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