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查DHL快递运输渠道处罚案例
当事人:深圳市志平贸易有限公司(4453063805)
法定代表人:黄世昌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1122号华裕花园5E
当事人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百慕大一批运动服等货物。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LIVERPOOL FOOTBALL CLUB;YOU’LL NEVER WALK ALONE;EST-1892 图形”商标的运动服20套,价值96美元。对于上述货物,“LIVERPOOL FOOTBALL CLUB;YOU’LL NEVER WALK ALONE;EST-1892 图形”商标权利人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及体育场有限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于2014年10月29日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运动服上使用的“LIVERPOOL FOOTBALL CLUB;YOU’LL NEVER WALK ALONE;EST-1892 图形”商标,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及体育场有限公司“LIVERPOOL FOOTBALL CLUB;YOU’LL NEVER WALK ALONE;EST-1892 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运动服20套。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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