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报人姓名怎么不能更换?
答:申报人姓名要与收件人姓名相同,这是海关规定,如有问题可咨询海关12360/020-38187432。
问:补充申报是什么意思?
答:即补充邮件信息的意思, 海关无法根据现有的邮件信息判别您的邮件是否是个人物品、是否需要征税、是否需要货物报关,所以需要您提供邮件信息,以便海关做出正确的判断。
问:个人的邮递物品需要接受海关查验吗?
答: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问:海关关于个人邮递物品有什么限值限量规定?
答: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 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问:如果寄递的物品超量了怎么办?
答: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合理范围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缴纳税款进境。
答: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问:我没有寄违禁物品,为什么我的邮件会被海关暂留?
答:邮件被海关暂留可能有多种原因,一是超出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的限值;二是内装的物品超出了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三是价格资料缺失需要补充。收件人可以根据收到的通知单或手机短信上的指引办理相关手续。
问:我可以交一点罚款或者税金,现在就拿回我的邮件吗?通关处理解决可以咨询广州文捷快递
答: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 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不是交一点罚款或纳税的问题。涉及需要补充申报的邮件,提交了补充申报的资料后,海关要核实申报是否属实并办理相关 手续,且邮件暂留在广州航空邮件处理中心,无法立刻领取或投递。
问:邮件内物品是个人使用,没有商业用途,为什么也要征税?
答: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问:如果需要缴税?我怎么交税?需要亲自到海关交钱吗?
答:如邮件需要缴税,由邮局代收税款。税单会随附在邮件上一起寄达邮政的工作人员会在投递邮件时,向收件人收取税款。
问:海关根据什么来确定物品的价格以及怎么征税呢?
答:(一)价格。
海关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 1、《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附件2)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的完税价格。
(二)税率。 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和2012年第15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物品归类表》确定物品的归类及相应税率。
(三)税款。 税款 = 完税价格 * 税率。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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