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Taiwan进口关税之免税规定调整
尊敬的客户,您好!
接台湾TAIWAN海关相关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依财政部关务署颁布之「关税法第49条第2项但书所称进口次数频繁认定原则」规定,同一进口人于半年内进口货物至台湾,且其货物适用免税规定经海关放行逾6次者,将依进口次数频繁认定之原则,不再适用进口免税规定。免税进口次数计算,分为上下半年两个周期(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进口日期认定时点以报单所载之进口日期为准,并于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新计算。
所以提醒:在2017年6月28號之前用過的身份證名字,不要再用,要換名字用,可用親戚、朋友、同學等等,只要名字和身份證號能對上就可以了,如果不換,每一件貨都會有關稅,例如十箱貨,會有十張稅單,所產生的稅金由發貨人或收貨人支付,但一個人的名字半年內只能用六次,所以多找名字好些,尽力一箱一个名字为好。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如对此法规调整有任何疑问,请联络您的业务代表或顾客服务专线。
特此通知!请寄收件人知悉并互相转告,因此而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何疑问请致电我司服务热线:020-36680069,86372740 多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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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捷国际快递代理有限公司/国际快递部
2017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