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8月1日起实施,原报关单、报检单合并为一张新报关单。原报关报检申报系统整合为一个申报系统,通过录入一张报关单、上传一套随附单证、采用一组参数代码,实现一次申报、一单通关。
整合申报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后,海关机构改革在实现改头换面基础上脱胎换骨的第一步,是关检业务全面融合的历史性、标志性改革措施,也是海关优化营商环境、应对复杂外贸形势和服务外贸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原报关报检单整合为一张报关单,原报关、报检共229个申报项目精简为105个。
海关对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布局结构进行优化,版式由竖版改为横版,纸质单证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原报关报检单据单证整合为一套随附单证、一组参数代码,参照国际标准,统一了国别(地区)、港口、币制等8个原报关、报检共有项的代码。
整合申报从流程上和申报的模式上有了明显变化,从申报的项目上做了大规模的压缩,实现了“合并同类项”,就是合并了之前报关、报检一致的项目,不一样的项目尽量简化,统一标准。总的来说,从企业角度上讲,整合申报降低了企业的工作量,提升了工作效率,预期通关效率会提升20-30%。
1、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2、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等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调整和修改;新增了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定予以明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4种单证格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有关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0号办理。
5、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6、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
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发布公告明确: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公告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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